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環境教育法」,並於100年6月5日正式施行。
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