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係將環境教育政策轉化為具體行動,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以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金門低碳島循環社會。
壹、宗旨及目標
一、宗旨
金門位處福建東南沿海,雖僅是孤懸外海的蕞爾小島,由於歷代人文薈萃,蘊育豐富人文騰躍史乘,留下甚多文化史蹟與傳統建築;在近代戰史上更因經歷了古寧頭大戰、八二三砲戰、九三砲戰等多場戰役,而留下多處代表性戰役史蹟紀念地;並因長期實施戰地政務體制,保存了一個相當完整而特殊的自然生態體系,成為一項珍貴遺產,也是推動環境教育最佳的示範場域。
本方案係將環境教育政策轉化為具體行動,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以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金門低碳島循環社會。
二、目標
本縣為達到金門低碳島循環社會之願景,在推動環境教育目標分為短期及長期目標:
(一)短期目標
促使縣內各機關(構)、學校等各單位,在環境教育法規範下積極推動所屬業務,建立本縣環境教育基盤的準備。
(二)中期目標
促使環境教育推動與在地特色結合。縣內各機關(構)、學校、社區、民間企業及民間團體等融合閩南文化、僑鄉文化、戰役文化、白酒文化、低碳文化及生態文化創作出極具金門特色環境教育方案,以鏈接起全民對環境的情感,進而引發環境敏感度及覺知。
(三)長期目標
促使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縣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貳、現況、議題及挑戰
一、現況
金門縣四面環海,與廈門島隔海相望,東隔台灣海峽與澎湖、台灣相望,雖地理環境較為孤立,但由於戰地保留有限制開發,造就至今野生動物與鳥類繁多,台灣島珍稀的環頸雉在本縣亦經常可見。如此細數不盡的生態美景,極為適合發展環境教育,可讓民眾及學生藉此加強對環境現況的認知及親身的體驗,進而將環境知識與環境覺知結合,成為正確而堅定的環境信念,產生建立環境永續的動力。
本縣在推動環境教育及永續發展時,須具有國際觀。不僅重視環保政策、環境教育、低碳教育,並以金門縣的自然人文景觀做為推動環境教育的堅實基礎,並以「低碳島」為願景,打造低碳環境,從生活及生態等面向推動低碳教育,包括低碳交通、低碳旅遊、低碳社區,全方位低碳生活的幸福金門,讓金門成為世界級的低碳島。
二、議題
我國推動環境教育已近30年,不論是縣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都能夠認同,並推動許多環境教育措施、計畫及活動,促使縣民之環境意識、知識、技能及行動獲得長足進步。
其推動現況、議題如下:
(一)健全環境教育法規與執行體系
我國推動環境教育之初,雖獲政府機關積極推動,然因缺乏法令依據、主管機關、統合機制、人力組織及經費等,致使無法全面深化國民之環保意識及行動。現環境教育法已賦予本府機關推動環境教育之權責,並應指定負責單位及人員辦理,以充實組織人力;另環境教育法剛施行,尚需完善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方能發揮規範效力及順利執行。
(二)強化環境教育專業能力
現環境教育法已賦予各級政府機關推動環境教育之權責,並應指定負責單位及人員辦理,然推廣者必須具備環境教育專業人力才能有效推動,故本縣應逐年輔導符合資格之人員或單位參與認證,以確保專業品質與提高執行能力。
(三)建構全民環境教育課程大綱
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環境教育對象為全體國民,並強制政府機關(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因此可依本縣環境特性研訂環境教育課程大綱與指標,以進行系統性及有意義之環境學習。
(四)循序推動與加強協調聯繫
現行環境教育除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社區等較持續推動外,大學、企業及民眾等則較少主動參與,未來將運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逐步擴大全民自主學習。另外,過去政府機關推動政策未必將環境納入考量,現環境教育法已規範環境教育為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之重要工作之一,除應加強將環境永續原則納入其推動業務外,並增進各級政府機關整合資源及合作,以強化環境教育的執行力。
(五)妥善運用環境教育經費
過去大部分政府機關無編列環境教育預算,其所需經費則由其他業務經費項下勻支,且可能因其他業務需求而排擠環境教育經費,以致無法整體及持續推動。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編列預算及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穩定充實的經費;惟應著重經費的妥善管理及有效運用,以擴大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六)建立輔導獎勵與管考機制
目前環境教育大部分由政府機關及學校推動,似乎已無法符合社會發展之需求,應有賴多元化單位參與及投入,因此必須提供補助及輔導措施或計畫,以增進民間團體、大專院校所、社區及事業等推動環境教育。對於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表揚,激勵全民及各界更積極推展。另對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與作法,除進行輔導及評鑑外,並訂定追蹤考核機制,以實現環境教育行動目標。
三、挑戰
(一)環境教育之執行,需跨局處室的單位協調溝通,整合各單位資源並進行分工及溝通,以擴大提升執行成效。
(二)環境教育要落實推動,必須將環境教育變成基本信念並持之以恆推動;但現階段為環境教育推動初期,民眾及政府機關尚未將環境知識及覺知進行整合並轉化為環境信念,進而將環境行動落實生活當中,達到知行合一的地步。所以目前要讓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理念深植人心,仍具挑戰。
(三)為順利推動全民環境教育,應多方面考慮各種環境教育議題,針對地方特性設計環境教育活動方案,以達最大之成效。
(四)環境教育涉及層面極為廣泛,並以議題為導向,必須與時俱進,而且應分別對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事業、社區、家庭及個人等,依其屬性及所關心之環保事務做有效結合,才能落實執行;因而短期內要全面普及與深化環境教育,極具挑戰。
參、行動策略9>
綜合本縣環境教育目標、現況、挑戰及議題等,並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內容,擬訂本縣之環境教育行動策略如下:
一、法規建制
本縣配合環境教育法,訂定符合本縣環境教育推廣所需之法規、辦法、要點及相關措施以落實環境教育推廣。
二、組織人力
(一)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基金管理會。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單位或人員,負責制定法規、行動方案、執行計畫及獎勵評鑑。
(三)應加強環境教育負責單位人員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四)本縣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其中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於法定期限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五)縣內各機關應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三、品質與認證
(一)訂定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補助及評鑑之機制,提高執行品質。
(二)各機關應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以及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三)本縣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源,鼓勵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四)配合融合閩南文化、僑鄉文化、戰役文化、白酒文化、低碳文化及生態文化,鼓勵學校推動低碳校園及輔導社區推動低碳生活,落實低碳教育。
四、課程與資訊
(一)主管機關應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二)本縣所屬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發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
(三)本縣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提供環境教育認證、課程、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四)本縣應加強環境教育相關學術研究,彙編環境教育之課程、教材及編製媒體影片與文宣,提供全民環境教育相關資訊。
(五)各機關應主動發布環境教育資訊,並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擴大全民參與。
(六)本縣應接軌國際環境教育作法,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合作、交流及活動。
五、循序推動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擬定每年四小時環境教育計畫,並完成每年至少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課程。
(二)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就各業務管理範圍積極推廣環境教育,使全民參與並提昇環境教育之素養與知能。
六、協調聯繫
(一)召開跨局處環境教育工作會議,定期協調與追蹤環境教育推動工作,建立環境教育評量指標。
(二)本縣各機關應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夥伴關係,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生態旅遊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七、基金運用
(一)本縣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環境教育推廣所需費用,並設置「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妥善管理及運用,基金之用途專供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事項之用。
(二)本縣各機關應就內部預算編列環境教育訓練、講習與觀摩活動,以符環境教育法規定四小時之環境教育課程之下限,更應積極擴大環境教育影響之範疇。
八、輔導獎勵
(一)鼓勵縣內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學校、民間團體、企業及個人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
(二)針對縣內推動環境教育推動成效優良者應給予獎補助,以利環境教育之推廣與落實。
九、違規講習
(一)本縣對於違反環境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依規定要求參加環境講習,以提高對環境教育之認知。
(二)本縣對於違反環境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依規定要求參加環境講習,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者依法懲處。
十、考核評鑑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每年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完成成果申報。
(二)針對上述執行成果進行考核及評鑑,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限期改善。
(三)針對各執行機關訂定追蹤考核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果與做法,以實現環境教育整體推動目標。
(四)針對本縣環境教育志工,訂定優良環境教育志工獎勵要點,考核及獎勵優良之志工。
肆、工作項目與辦理時間
整體政策推動的成功與否,除確認推動方向或方式外,更著重各項工作的分配及追蹤辦理的情形,本縣依據行動策略研訂各工作項目、期程、實施方式及主、協辦機關如下表:
推動 策略 | 工作項目 | 實施方式 | 實施期程 | 主(協)辦 機關 |
---|---|---|---|---|
法 規 建 制 及 落 實 | 1.訂定、檢討或修正環境教育相關法規 | 1.檢討修正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2.檢討修正金門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3.訂定金門縣環境教育揚獎勵要點。 | 101 | 環保局 | ||
4.檢討「金門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組 織 人 力 | 1.應設立環境教育相關諮詢組織 | 1.設立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 | 100 | 環保局 |
2.設立金門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100.7 | 環保局 | ||
3.設立金門縣環境教育輔導團。 | 104 | 環保局 | ||
4.設立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輔導小組。 | 100 | 教育處 | ||
2.指定負責單位、人員及其培訓 | 1.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推動相關事項。 | 101 | 各局處 | |
2.加強各機關(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之專業能力培訓。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3.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研習。 | 不定期辦理 | 教育處 | ||
3.環境教育志工招募、培訓及運用 | 1.辦理環境教育志義工招募、訓練及運用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辦理社區環境營造與文化資產守護員召募、培訓。 | 不定期辦理 | 文化局 | ||
3.鼓勵學校成立環境教育志工社團或服務隊。 | 101-104 | 教育處 | ||
4.辦理社區深度旅遊導覽課程,培育社區導覽志工,共同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 不定期辦理 | 文化局 (觀光處) | ||
5.觀光、景點解說志工環境教育增能培訓。 | 不定辦理 | 觀光處、金門國家公園 | ||
6.地區觀光導遊、領隊環境教育增能培訓。 | 每年辦理 | 觀光處 | ||
品 質 與 認 證 | 1.輔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1.輔導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2.輔導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3.輔導及協助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每年辦理 | 教育處 | ||
2.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人員訓練、講習 | 1.辦理環境教育30小時核心課程訓練,輔導各界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2.鼓勵環境教育機構辦理學校教師24小時環境教育研習時數。 | 不定期辦理 | 教育處 | ||
3.鼓勵機關(構)、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優先至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不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3.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1.整合各地環境特色進行資源調查與綠色學習活動。 | 101-104 | 觀光處、林務所 (教育處) | |
2.提供補助計畫申請以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 ||
3.輔導本縣符合或具潛力之機關、學校或民間設施等申請環境教育場所認證。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各局處) | ||
4.其它在地特色 | 推動本縣申請世界遺產認證。 | 持續辦理 | 文化局 (各局處) | |
課 程 與 資 訊 | 1.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 | 1.建置及維護本縣環境教育資訊系統。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
2.提供課程、教材及認證成果等資訊與網路學習系統,並發行電子報。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 ||
3.建置優質環境教育景點、低碳交通、住宿休閒規劃平台並持續更新維護。 | 101-104 | 觀光處 (環保局) | ||
4.彙整本縣通過環境教育認證之機構、設施場所及人員等資訊。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 ||
2.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 規劃環境教育數位學習課程及編制設計趣味化之互動教材。 | 104 | 教育處 (環保局) | |
3.學校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 1.推動人文及自然資源生態教育,規劃各級學校親山親海之環境教育課程與體驗活動。 | 103-104 | 教育處、建設處(水產試驗所、林務所、金門國家公園、文化局) | |
2.輔導學校新建校舍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營造本土生物多樣性校園生態環境,納入環境教育課程。 | 101-102 | 教育處 | ||
3.環境教育融合生活教育課程─省能資源、低碳汙染、綠色消費、綠色採購、減廢。 | 持續辦理 | 教育處 | ||
4.結合文化保存推動環境教育。 | 101-104 | 教育處 (文化局) | ||
5.培訓環境教育種子講師建置人才資料庫。 | 101-105 | 教育處 (環保局) | ||
6.辦理環保小小解說員培訓。 | 102-104 | 教育處 | ||
7.督導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 持續辦理 | 教育處 | ||
8.整合環境教育在地課程、活動教案,公開資訊分享。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教育處) | ||
4.加強環境教育學術研究與編製影片、文宣 | 1.加強環境教育及環境學習研究。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教育處) | |
2.辦理環境教育創意競賽。 | 101 | 環保局 | ||
3.編印環境教育教學資源及成果專輯。 | 不定期辦理 | 教育處 | ||
4.辦理環境教育相關宣導文宣、展覽、競賽、研習會、教學觀摩、藝文活動等。 | 不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5.彙編環境學習課程與教材並融入各學習領域。 | 持續辦理 | 教育處 | ||
6.辦理社區營造課程,編印相關研習手冊。 | 101-104 | 文化局 | ||
7.編製設計在地特色性環境議題教學手冊、創意教案、教材作為參考教材。 | 不定期 | 環保局 (文化局、觀光處) | ||
8.辦理一鄉鎮一特色產業、生態、人文及社區營造導覽手冊,包含休閒低碳旅遊路線規劃。 | 101-104 | 環保局 (觀光處、文化局) | ||
9.辦理展演活動行銷社區營造執行成效。 | 不定期辦理 | 文化局 | ||
5.主動發布環境教育資訊、結合媒體宣導 | 1.配合特定節日、主題活動及成果展演活動等,辦理相關環境教育宣導活動及推廣文化環境之重要性。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 | 不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3.主動發布環境學習相關課程、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教育處 | ||
4.利用在職訓練辦理有關環境美質與節能減碳教育等課程。 | 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6.蒐集、參與國際環境教育資訊、合作交流及活動 | 1.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學會年會、研討會與參訪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教育處) | |
2.辦理環境教育國際研討會、論壇。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教育處) | ||
3.蒐集國際環境教育資訊。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教育處) | ||
循 序 推 動 | 1.每年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 | 1.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辦理計畫。 | 每年辦理 | 各局處 |
2.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於網站申報。 | 每年辦理 | 各局處 | ||
3.發展在地優質環境教育計畫範例,輔導各單位研訂環境教育計畫。 | 101 | 環保局 | ||
4.完成所有員工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並於網站申報。 | 每年辦理 | 各局處 | ||
5.規劃學校校外教學、環境教育計畫之建議路線。 | 101-104 | 教育處 (觀光處、金門國家公園) | ||
2.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習 | 1.辦理活動時配合將環境教育納入規劃。 | 不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2.辦理環保、環境教育團體座談會。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協 調 聯 繫 | 1.各局處機關橫向聯 | 召開各機關環境教育橫向溝通工作會議,建立跨單位整合機制。 | 定期辦理 | 環保局 (各局處) |
2.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環境教育夥伴關係 | 1.辦理社區環境教育推廣與環保小學堂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鼓勵社區協會共同參與社區環境教育等活動。 | 101-104 | 文化局 | ||
3.利用辦理業務,向社區里鄰宣導,推動環境教育。 | 不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4.參與環保局、社區里民環境清掃整理及辦公室週邊清淨家園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各局處 | ||
3.結合環境教育區域中心建立夥辦關關 | 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環境教育區域中心(中區)建立夥伴關係,取得協助與支援。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 |
基 金 運 用 | 1.依法設立環境教育基金 | 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 100 | 環保局 |
2.妥善管理及運用環境教育基金 | 1.召開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2.辦理境教育基金執行成效輔導及查核。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輔 導 獎 勵 | 1.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 | 1.公開徵求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2.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3.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或活動。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續) | 1.辦理民間環境教育攝影、辯論、徵文、戲劇、網頁、海報、漫畫、有獎徵答等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2.辦理民間至永續環境教育績優機關(構)、學校、社團或個人遴選、參訪、觀摩及表揚活動。 | 不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3.成立環境教育志工服務團輔導辦理民間環境教育。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3.獎勵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 | 辦理國家環境教育初審及表揚並輔導推薦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違規 講習 | 辦理環境講習 | 1.接受環境講習人員列管追踪。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2.辦理環境講習並主動通知受講習者完成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3.自辦或甄選及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考核評鑑 | 1.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查核 | 辦理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情形查核、統計及分析。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2.獎勵優良、限期改善 | 1.辦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推動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考核獎勵及輔導缺失。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辦理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考核獎勵及輔導缺失。 | 每年辦理 | 教育處 | ||
3.訂定追蹤考核機制 | 1.設置環境教育輔導團,輔導考核環境教育工作。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訂定環境教育執行績效評量指標,進行績效考核評鑑。 |
伍、經費編列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及依環境保護基金逐年編列環境教育基金支出及年度預算。
上述表列之實施方式每年依其年度目標訂定工作計畫,提報本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決議通過後,據以擬定執行計畫書由本縣環境教育基金項下支應,經核定後據以辦理,並提交執行成果及核銷經費,彙整後提報本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備查。
陸、預期效益
期望依據本方案,透過政策推動執行、宣導說明及活動辦理,進而影響縣民環境素養與環境行為的改變,預期效益如下:
一、鼓勵縣民參與推動環境教育之意願,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願工作者,至民國104年達到100名環境教育志工之召募、訓練。
二、預計至105年完成全縣4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40位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並使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取得認證之比例達100%,充實本縣之環境教育資源。
三、加強培訓各機關單位、學校環境教育專責人員,使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率達100%,以提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能力。
四、每年預計至少辦理環境講習課程2場次、環境教育相關活動10場次、種子教師培訓1場次、志工培訓課程1場次,相關內容並依行動方案訂定年度計畫。
五、每年辦理環境講習,確實導正部分違規企業及民眾環境教育知識、倫理及價值觀,體認自身環境責任,進而有效降低違反罰則之情形。
六、透過環境教育之推廣,促使機關學校與民眾建立保護及改善環境所需之倫理、知識、技能及價值觀。
七、促使各單位、機構執行環境教育課程,培育民眾瞭解環境倫理,增進民眾對保護環境之覺知、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八、加強各級學校主動積極推動校園環境保護工作與環境教育創意教學,將環境教育自基礎扎根。
九、營造具有金門縣地方特色的環境教育環境,提升民眾對本縣珍貴環境資源的瞭解進而生起環境保護之意識與習慣。
柒、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一、評量基準
本方案由各工作項目執行機關訂定量化目標作為評量基準,每年由本府環境教育審議會檢討執行績效,並由主辦機關將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環保署備查。
二、追蹤考核
本方案由本縣環境教育審議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本府列管,未選入由本府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應由各執行機關自行列管。本方案之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配合每次環境教育審議會會議召開時提出,必要時得專案擇期報告。於會議中報告執行進度、成果或次年度環境教育相關計畫,由委員評核是否符合預期之進度,及檢討該項計畫原始指標設定之合宜性並修訂之,作為修正執行本方案之依據。
本行動方案各工作項目推動辦理情形及具體之成效,由本縣環保局,定期彙整各主(協)辦機關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列為各辦理機關施政績效考核之重要依據,並由主辦機關研訂獎勵辦法提報本府後實施,以獎勵辦理環境教育成效優良之單位。